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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规范网络侵权审理:转发也担责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03 21:48:24

  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理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侵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相应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互联网行业已经进入了内容、社区和商务高度结合的形态,如何认定这个‘知道’,需要更加慎重。”孙军工说,标准过严会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过重,影响合法信息的自由传播。标准过宽则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放纵甚至主动实施侵权行为。

  增强保护个人信息加大对被侵权人司法保护

  孙军工表示,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诸多挑战。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可以除外的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等。

  此外,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维权成本高,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的现实,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司法解释规定。

  孙军工说,如此规定加大了对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的蔓延,进而实现网络环境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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