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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通讯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稿件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03 21:48:36

  第六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第八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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