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网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网民“王**”在快手平台直播过程中,虚构事实,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庆城县网信、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王某某处以罚款500元、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并约谈提醒,责令其删除相关有害信息。
【案例二】公安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网民“路**”在某短视频社交平台发布题为“甘肃省拆迁发生一起惊天惨案一死六伤”的虚假信息,引起网民围观、评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镇原县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网民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删除相关有害信息。
【案例三】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蒙某网络直播带货涉嫌对食品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快手”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带货时,以虚构剧情演绎的方式,宣传普通食品“降三本草包”具有降血压、降血糖和降血脂的功效。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共销售“降三本草包”1256单,销售金额125914元,获取广告佣金5654.47元。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蒙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654.47元、罚款22617.8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网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网民“梁**”为吸粉引流,在快手平台直播PK中传播淫秽低俗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环县网信、公安部门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梁某某约谈教育,并处罚款200元。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各网站平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信息内容审核把关;广大网民要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来源:庆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