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喀什地区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和新疆地震局喀什地震监测中心站证实,此信息为虚假信息。
依据《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地震观测资料和研究结果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书面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不得向社会散布。”请广大网民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以官方报道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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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喀什网络举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