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销售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药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粮油肉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 2021年10月16日(含当日,下同)前最后一次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0月16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三)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购销差率超过10月16日之日前购销差率的。(四)10月16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0月16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其购销差率超过30%的。商品销售单价低于1元的,不认定为哄抬价格。
《意见》强调,各地要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具有主观故意、实施哄抬价格的行为,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要主动加强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形成协同合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仅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药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粮油肉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及其他重要商品价格违法行为参考适用。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