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不是私密空间 群主应履行管理责任
2017年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互联网用户通过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平台建立的,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治理需要政府部门、互联网企业、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健全完善舆论监督、社会评议、投诉举报等手段,不断推进行业自律规范,共同构建良好网络生态。
也就是说,微信群不是私密空间,需要适度监管,群主也不是“闲差”,也应积极履行群组管理责任,自觉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纵容疫情谣言 多名群主被约谈
因微信群里出现有关疫情的不实信息,已有多名群主被约谈、批评。
1月26日,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网信办和威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某单位微信群中有人散布疫情谣言。经查,违法嫌疑人王某于当日晚19时11分,用其妻子的手机将内容为“王目村已经有一个确认而且死亡的,一定要重视,我们村已经封路了”的不实信息发送到其妻子单位的微信群中,造成恶劣影响。王某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县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1月30日上午,威县网信办依法依规约谈了在某微信群群成员散布疫情谣言而未履行群组管理责任的群主王某某,县网信办对其违规行为进行了普法教育,并提出严肃批评。
1月26日,贵州省遵义道真籍居民韩某某在微信群“乐享道真福利群3”内散布疫情谣言,后被群成员韩某转发到其他微信群内,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民警对韩某某进行了教育训诫并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对韩某和“乐享道真福利群3”群主姚某进行了训诫。
这些情况下,群主可免责
值得注意的是,群组规定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位阶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之后,重点规范的是群组信息内容服务和群组信息传播秩序,规范的是群组服务提供者和群主(建立者、管理者)的责任义务,对其处罚只能限于停止相关群组服务的程度。不可能像违反了法律,比如违反了刑法的群主适用剥夺人身自由或财产的处罚。
再次强调!微信群里这些信息不能发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政治敏感话题不发
2,不信谣不传谣
3,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
4,涉黄、涉毒、涉爆等不发
5,有关港澳台新闻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
6,军事资料不发
7,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
8,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