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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业应加强自律

稿件来源:光明日报 发布时间:2016-12-05 10:54:24

  互联网直播服务市场前景广阔,行业自身首先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在国家法律和规定的框架下,做好行业自律,自觉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12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今年9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国家网信办进一步从政策层面加强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管理。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直播行业发展迅速,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和巨大的市场。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已达3.25亿,占网民总体的45.8%,市场规模达150亿元人民币,到2020年,市场规模将达600亿元人民币。然而,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内容监管方面的问题也逐步显露出来。超速行驶发生车祸、骚扰辱骂肯德基顾客、露骨的性暗示等大量不适合向公众传播的视频内容,充斥在各大网络直播平台中,引起公众对于网络直播行业的深深担忧。

互联网直播服务在本质上是信息的传播,同其他互联网服务一样,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互联网直播服务拥有广泛的受众群体,其中不乏青少年,如果互联网直播平台传播大量有关色情、暴力、犯罪、消极颓废心理的内容,将会对受众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同时也将产生难以预估的社会负面影响。因此,加强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监管尤其是内容监管,势在必行。

一个健全的行业监督机制,应当是他律和自律的结合。互联网直播服务的主要监管主体包括政府、直播平台、主播、受众等。早在2007年,原国家广电总局就出台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对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音视频节目进行规范,这是他律。而在2014年,某直播平台就推出过主播守则,对主播直播内容进行规范,这是自律。除此之外,笔者认为,目前还需要加强整个行业的自律,在行业内部建立退出机制,通过行业约束实现优胜劣汰。

我们欣喜地看到,在互联网直播行业兴起的同时,诸如“中国直播榜”这样的行业垂直媒体也悄然诞生。行业媒体在扮演记录者与传播者的同时,也正在肩负起引领行业发展的社会责任,及时给予互联网直播从业者必要的引导与警示。

自律的长期绵软或缺失,势必引起公众对该行业自律的不信任,转而侧重于通过他律进行行业监管。而相比于自律,他律滞后性和较强的约束性,也会对行业的发展起到一定抑制作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市场前景广阔,行业自身首先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在国家法律和规定的框架下,做好行业自律,自觉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