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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新规:手机预装软件必须可卸载

稿件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6-12-26 15:53:34

  工信部发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依法依规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网络安全,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据悉,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新京报讯昨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其官网发布《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明确,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规定自明年7月1日起实施。

工信部近日印发的《规定》全文一共14条,《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依法依规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网络安全,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未经同意不得使用用户信息

《规定》指出,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不得调用与所提供服务无关的终端功能、违法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未经明示且经用户同意,不得实施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开启应用软件、捆绑推广其他应用软件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或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违规受罚情况记入信誉档案

《规定》还指出,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除基本功能软件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卸载。

移动智能终端的基本功能软件是指保障移动智能终端硬件和操作系统正常运行的应用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基本组件、保证智能终端硬件正常运行的应用、基本通信应用、应用软件下载通道等。终端中预置的实现同一功能的基本功能软件,至多有一个可设置为不可卸载。

生产企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确保所提供的除基本功能软件之外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可由用户方便卸载,且在不影响移动智能终端安全使用的情况下,附属于该软件的资源文件、配置文件和用户数据文件等也应能够被方便卸载。

《规定》还明确了处罚机制,违反本规定的,通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生产企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记入信誉档案,向社会公布。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用软件线索,各单位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据悉,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