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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传播违法内容 微信群主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稿件来源:天津日报 发布时间:2016-02-08 11:30:02

  成员群内发布黄色视频

群主连带被判六月刑罚

最近,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利用微信传播淫秽视频案。在此案中,被告人谢某是一个微信群的群主,群成员人数长期保持在200人以上。据谢某称,该微信群起初以聊天、交友为主,成员大多是本地人。但不知从何时起,有人开始往群里发淫秽视频。久而久之,竟发展成以传播淫秽视频为主,成员也扩展到全国各地的微信群。

张某在几个月前进群,见群里有人发淫秽视频,便将自己从其他微信群获取的“资源”转发过来。经查,2015年8月至10月,张某就在该群上传了121个淫秽视频。作为群主的谢某本该负起监督管理职责,却并没有阻止群成员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甚至还努力维持“你我共分享”的群状态。

最终,群成员张某因发送淫秽视频受刑罚,群主谢某也因“默许”的行为被判处同罪。法官认为,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张某和谢某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两人认罪态度好,分别判处两人拘役6个月,缓刑1年。

谢某并非唯一因“放任”而受刑罚的微信群主。

2015年9月中旬,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浙江首例微信群传播淫秽物品案。淫秽视频的主要上传者阮某、群主张某均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15日。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张某在担任一个微信群的群主期间,放任阮某等人在群内发布淫秽视频累计达451个。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本人虽然并未上传淫秽视频,但身为群主,他有权限把传播淫秽物品的群成员踢出该群。据张某称,他曾将上传淫秽视频的阮某踢出群,但其他人又把阮某拉了进来,之后他就没有再管。

那么微信群主在建立和管理微信群时有哪些法定权利和义务,出现群成员在微信群里传播违法内容的情况,群主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冤不冤呢?

是冤枉还是罪有应得?

微信群主因为群成员发布淫秽视频被“连带”受到刑罚,这样是否得当?

根据《刑法》第3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40个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由此可以看出,因群成员发布淫秽视频法院追究微信群主的刑事责任,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

在具体定罪量刑时,要考察两个方面的事实:一方面要看微信群主是否明知在其所建立的微信群里有成员在发布、传播淫秽视频。我们也知道,有些群在建立后群主并不关注群内信息,成员发布的信息群主并不了解。同时群主没有法定义务必须关注、审核群成员发布的信息。所以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必须有证据证明群主是知道相关具体情况的。比如,在其他成员发布淫秽视频过程中,群主参与评论或其他方式作出表示知晓的发言,或者虽不针对淫秽视频有所表示,但在成员发布淫秽视频中有其他发言行为,可以推定其对淫秽视频的发布是知晓的。另一方面要考察淫秽视频数量的绝对数和相对数。如果群内信息以其他信息为主,偶尔穿插发布一些淫秽视频,相对值比较低,也就不具备“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中“主要用于”的条件限定。

所以说,如果一个群内信息以淫秽视频为主要内容,而且有证据证明群主对这种情况是知道的,就个案来说追究群主的刑事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微信群主还可能涉及的其他法律责任

群主的责任主要是因为他建立了这个群而产生的。群主在建群、运用群进行信息交流沟通时,就要对群里可能发生的违法信息传播有所预见。如果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群主不能对群里的违法信息进行有效管理,等于说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除了上述刑事责任外,微信群群主还可能涉及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比如,群内有传播发布违法信息(如淫秽视频或恐怖信息、谣言等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而群主有参与情况,但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有可能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

或者,群内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发布或传播,群主有参与或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后群主置之不理放任传播扩大影响的,群主就有可能与发布传播者承担连带责任或部分责任。

总之,在微信群里,群主要比普通成员具有更多的义务,面对更多的法律风险。

微信群主如何避免法律风险

如今,对于网友而言,各种即时聊天工具几乎人人必备,而且每个人的对话列表里都有不止一个聊天群。自己建群或者加入别人的群,已成为一种常规社交方式。不过,聊天群并非法外之地。使用日趋频繁、普遍的微信群既给大家的网络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确实也有部分用户利用微信群做一些违法违规的事。那么群主怎么做可以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呢?我们的建议是:

首先,微信群主建立微信群后就要对群内信息进行关注,发现有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情况,及时制止或直接将发布者“踢”出群。

其次,如果有其他人认为群内信息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并提出异议,群主要及时处理,不能对此置之不理。

第三,如果群主尽到了关注、制止的义务,但仍然无法控制违法信息的泛滥,那么作为群主一方面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另一方面可以自己退出该群,降低自己违法的风险。

立法需完善 处罚要慎重

对于是否有必要立法对微信群加强监管,以及目前相关处罚的司法实践情况,我们认为:首先,“无义务即无责任”,“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追究任何主体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那么微信群作为一种流行的交流平台,群主的责任到底怎么界定,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立法总会滞后于社会发展,但当社会某个领域缺乏法律明确的界定,而这个领域又是社会发展趋势,那么完善立法就是势在必行了。不仅是微信群,各种网络平台信息传播过程中,如何界定工具提供者、管理者、使用者的法律义务,立法部门应该予以重视并逐步纳入立法规范范畴。

其次,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个案的处罚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如上所言,“无义务即无责任”,“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某种情况需要加以规范,司法机关也不能够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现有法律做过分扩大的解释和适用。这么做表面上即便暂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从根本上看仍然是对法治的一种破坏。如果为了实现“杀一儆百”的目的采取过分扩大法律解释和适用范围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不免让民众在多个领域产生没有“法律安全感”的焦虑。

再次,在缺少处罚依据时,可以通过加强舆论导向引导,加强各种网络平台即时监管,对一些有不良信息的平台及时进行警告、处理、关闭等方式实现控制相关信息的目的。据悉,根据用户举报线索,微信安全中心近期就对一批严重违规的色情群进行了专项整治——对共计5463个违规群进行永久关闭处理,对5026个发布色情群信息的个人用户,根据违规程度、按照阶梯性处罚原则,进行了封停两周、永久封停等处罚。(任秀福 何洪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