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十”时代的到来,笔者认为,有必要统筹考虑互联网安全立法,提高其法律位阶。
一是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党的十八大指出,高度关注海洋、太空、网络空间安全。这是关系到国家利益的三个重要方面。建议在网络安全方面,尽快出台网络安全法,从网络安全的定义、原则、监管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加强网络安全立法的顶层制度设计。特别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建议出台一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加强行业自律,保护开放性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
二是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的保护和网络安全应急的保障。IP地址、域名和自治域号码,是电信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互联网建设发展的基础。在网络安全立法中,应加强对这些基础的保护。比如,对电信设备接入互联网的许可严格把关,完善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高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水平,增强网络安全技术能力,确保网络信息相对安全。网络的开放性会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为了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网络安全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建议在立法时建立相应的网络安全应急保障制度,对处理应急事件的机构、责任、预案、程序及救济措施作出相应的规定,确保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发生时,各部门能各司其职、协作配合,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
三是注重多元参与,共同加强互联网安全监管。长期以来,在互联网安全监管方面更多强调的是政府责任。而互联网治理应该注重多元化的参与,如:加强行业自律,包括互联网企业、网民的共同参与,而不仅仅是政府单方面的监督管理。在行业自律方面,建议完善相关管理体制,提高行业自律的主动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企业参与方面,充分发挥市场自我调节的作用,通过市场的激烈竞争,实现对互联网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公民网络安全的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网络安全意识,使网民积极参与互联网的安全治理。(作者杨淑贤 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