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消费者选择购买某款手机时,并不意味着他需要接受这款手机所附加的一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种自主选择权内涵丰富,既包括“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也包括“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还包括“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遗憾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几乎所有智能手机都有强制预装的软件。更严重的是,不少预装软件镶嵌在系统中根本无法卸载,不仅占用了大量手机内存空间,消耗大量手机流量,更让用户丧失了自主选择权。从表面上看,手机厂商并没有直接从用户获利,但背后却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灰色利益。厂商既能获取推广费用,更可以从软件获利部分获取分成。相关调查表明,市面上超过96%的手机预装软件在10款至40款不等,每款软件的推广费用为0.5元至10元左右。
实际上,早在2013年11月,工信部《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管理的通知》就要求生产企业不得在移动智能终端中预置五类应用软件,包含擅自调用终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消耗、费用损失、信息泄露等。但这只能约束到生产企业,不能制约移动运营商等其他主体,而且仅仅针对5类严重流氓软件,并不针对强制预装不可卸载的普通软件。因此,这种严重侵犯用户权利的流氓行为并没有得到遏制,甚至有扩大的趋势。
在此背景下,工信部再次制定暂行规定恰逢其时。从规定内容看来,有诸多亮点。一是将规定全面适用于手机生产商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二是充分考虑了用户多元化需求,尤其是对于中老年人用户而言,不少预装软件对于他们具备一定便利性,因此规定并未一刀切禁止所有预装软件,只是杜绝不能卸载的霸道行为。三是明确规定了相关主体的告知义务。要求相关主体应通过用户提示、企业网站等方式明示所提供软件的全面信息,同时,对于涉收费软件更是要求须明码标价。
虽然目前相关暂行规定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对预装软件进行严格管理显然已经成了大势所趋。希望手机生产商和网络运营商能够对强制交易恶行有所深刻认识。其实,对于手机整体价格而言,预装软件的收益只是小利,没有必要为此背上流氓手机的恶名,得不偿失。(舒锐)